文明网搜索

既管好市容又留住“烟火气”

发布时间:2023-06-27    来源:苏州日报
选择文字大小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是改善人居环境、增进民生福祉、提高文明程度、保障城市运行的重要保障,也是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一环。6月26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对《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首次审议。

  《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于2006年颁布,历经2012年、2016年两次修正,是我市城市管理领域运用最广泛、使用频次最高的地方性法规。然而,随着国家和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相继修改,原《条例》中的一些规定与上位法已不一致,同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亟须结合我市实际对《条例》进行修改完善。此次修订是衔接上位法精神的需要,也是践行绿色发展理念、顺应新发展形势的需要,将通过立法进一步推进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完善公共骑行系统,鼓励新能源环卫场景应用,落实“双碳”要求,促进可持续发展。

  垃圾分类体现了一座城市的文明程度,苏州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已有三年多时间。修订草案扩展了垃圾分类的范围,明确对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园林绿化垃圾实施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置。同时,鼓励设立环卫爱心驿站,将每年10月26日定为“环卫工人日”,关心关爱环卫作业人员。

  城市摊点和疏导点的管理备受关注。修订草案秉承“积极”“稳妥”的原则,允许适度外摆和有序设摊,丰富商业形式,提升市场活力,并通过强化服务指导,规范商业外摆和疏导点管理,实现放而不乱,留住城市“烟火气”。修订草案还重点围绕时令瓜果和“小修小补”,合理设置修车、配锁、农产品自产自销等便民服务点,满足市民日常生活需要,规定点位优先安排失业人员、残疾人和其他困难群体,进一步体现惠民导向。

  值得一提的是,修订草案坚持服务民生,推行审慎包容监管,着重强调“首违不罚”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执法上“突出教育、增加温度”,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避免执法扰企和执法矛盾发生。

  修订草案鼓励引入新能源环卫作业车辆和建设多功能智能杆,促进行业绿色低碳和智慧化发展;倡导探索“城市管家”管理模式,推广集中式市场化管理理念,逐步将环卫一体化迭代升级为城市大管家模式,提升管理质效。此外,将推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发展,优化公共骑行服务系统,引导市民绿色健康出行。(记者 朱雪芬)

责任编辑:姚丽濛
打印】  【关闭】  【收藏】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