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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乘电动车不戴头盔罚款 第一次罚款20元第二次罚款50元

发布时间:2020-08-17    来源:苏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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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加大管理力度,是深入推进全市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的具体要求,也是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有效举措。8月16日,苏州交警部门根据江苏省公安厅统一部署,对驾乘电动自行车不戴安全头盔违法行为全面开展罚款处罚。交警提醒,自8月16日起,民警对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第一次将对其依法处以20元罚款,第二次将处以50元罚款。

  8月16日零时,太仓交警城厢中队民警在辖区人民路上,对一名骑电动自行车未戴头盔的驾驶人依法开出罚款20元的罚单。这是太仓交警针对驾乘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头盔违法行为开出的首张罚款单。在当天的行动中,太仓交警共开出87张“驾乘电动自行车不戴头盔”罚款单。

  8月16日零时07分,常熟交警城区中队也针对驾乘电动自行车不戴头盔违法行为开出第一张罚款单。8月16日零时41分和零时45分,常熟交警度假区中队分别开出第二张、第三张罚单。民警对相关违法人一律处以罚款20元的处罚。据统计,8月16日零时至10时,常熟交警共查处电动自行车各类交通违法行为2185起,其中未按规定佩戴头盔的交通违法行为共1890起。

  8月16日6时05分,郑某驾驶电动自行车骑行至吴江区七都镇吴越路路口时,因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被吴江交警七都中队执勤民警拦下,被处以罚款20元的处罚。

  8月16日上午,邓某在苏州高新区建林路因驾驶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被高新区交警依法处以罚款20元。

  8月16日上午,姑苏交警五中队副中队长蒯锦瑜带领警力在人民路上开展电动自行车违法整治。在上午9时至10时的一小时内,民警针对驾乘电动自行车不戴头盔违法行为共开出17张罚款单。当天,姑苏交警全警上路开展电动自行车违法整治,在对驾乘电动自行车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实施罚款处罚的同时,把违法人请进交通安全教育劝导站,看一部交通安全警示片,做一份交通安全测试考卷,签一份文明交通承诺书,培养当事人自觉佩戴安全头盔、文明安全出行的好习惯。

  除了现场处罚外,太仓交警通过“非机动车电子警察”对驾乘电动自行车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实施24小时不间断抓拍。8月16日0时09分,太仓市太平路、向阳路路口的电子警察抓拍到悬挂“太仓信息牌946347”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民警依法电话通知违法驾驶人,要求他在三十日内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罚。

  据了解,1日至15日,苏州全市交警对查获的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多以宣传引导并开出警告罚单的方式进行查处,注重人性化执法,以劝导为主,处罚为辅,给予15天“适应期”。从16日开始,全市交警对驾乘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将全面开展罚款处罚。(苏报融媒记者邹强)

责任编辑:姚丽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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